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献隆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字第3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献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献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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