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樊孝千 (原名 樊孝謙 )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桃小字第661號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不服本院民
國103年9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