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陳稱:媽媽工作很辛苦,受刑人為了改善家裡生活才鋌而走險,請從輕量刑,縮減刑期,讓受刑人早日回家團圓等情(見本院卷第141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另佐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屬販賣毒品之同質性犯罪,而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性質相異,在不逾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0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06日109年11月07日109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42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42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4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判決日期112年09月13日112年09月13日112年0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1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1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2月17日113年02月17日113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10年01月16日110年01月19日110年01月20日前4至5年間某日時許至110年01月20日止(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42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42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4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判決日期112年09月13日112年09月13日112年0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1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1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5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2月17日113年02月17日113年0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空白空白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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