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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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幸華 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65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
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