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 告 許淑玲 即 許以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就聲明之金額包含利息新臺幣9653元重覆起算利息乙
節具狀說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1日下
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