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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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