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原審係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