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等因自訴丙○○等人瀆職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五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等因自訴丙○○等二十五人瀆職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為補充判決,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