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淺津知 代理人 謝詩文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許書華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R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淺津知 代理人 謝詩文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許書華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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