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0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劍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銘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