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銘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美玉 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