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起積欠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
23,700元,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傳真書狀稱:承認確實有積
欠此筆款項,但目前經濟狀況很差,估計要99年下半年才有
能力償還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資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縣政府
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及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
被告傳真自認,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償還云云
,亦無從免除本件債務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23,7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慧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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