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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