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7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