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相 對人 林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被告林振輝之債權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1月20日南院龍98執東字第4492號債權憑證、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均影本)各1件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