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32號抗告人 謝金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軍備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與抗告人。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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