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陳浩茹 債務人意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官子睿 即官政良債務人藍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柒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序號本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百分比)150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2.92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3.92違約金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2,78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3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4違約金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90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3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4違約金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430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1.9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2.9違約金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510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2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3違約金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610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2.215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3.215違約金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71,200,000利息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2.95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3.95違約金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81,220,000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2.95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3.95違約金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91,278,333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1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清償日止2違約金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