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易字第5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玆查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因車禍,於同日至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急診治療,經診斷為頭部外傷併左側額葉及顳葉永久性傷害,經簡易智能狀態測驗,呈重度血管性老人痴呆,其社交職業功能嚴重受損、短期記憶喪失,抽象思考缺損等情,業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查證屬實,有該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仁總字第八九O八六四七號函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前開疾病已達心神喪失不能為自己辯護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