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晏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二十八至四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曹晏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2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2年度緩字第368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6、28至4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
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暨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鑑定書、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暨中文翻譯、法商賽玲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7所示物品,觀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
告書內容並未提及(見警卷第160頁),且卷內亦無相關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鑑定資料,尚難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LV」商標之皮包15件2仿冒「LV」商標之皮夾3件3仿冒「LV」商標之吊帶1件4仿冒「LV」商標之零錢包1件5仿冒「LV」商標之絲巾1件6仿冒「LV」商標之緞帶12件7仿冒「LV」商標之防塵袋11件8仿冒「LV」商標之圍巾1件9仿冒「LV」商標之紙盒16件10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包8件(含警方購證)11仿冒「CHANEL」商標之緞帶3件12仿冒「CHANEL」商標之紙盒10件13仿冒「CHANEL」商標之防塵袋7件14仿冒「CHANEL」商標之零錢包2件15仿冒「CHANEL」商標之圍巾2件16仿冒「CHANEL」商標之紙袋1件17仿冒「CHANEL」商標之紙盒套7件18仿冒「GUCCI」商標之紙盒10件19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5件20仿冒「GUCCI」商標之防塵袋5件21仿冒「GUCCI」商標之圍巾5件22仿冒「GUCCI」商標之絲巾3件23仿冒「GUCCI」商標之緞帶3件24仿冒「GUCCI」商標之紙袋1件25仿冒「HERMES」商標之紙盒7件26仿冒「HERMES」商標之防塵袋11件27仿冒「HERMES」商標之絲巾4件28仿冒「HERMES」商標之皮包7件29仿冒「BURBERRY」商標之皮包3件30仿冒「BURBERRY」商標之紙盒1件31仿冒「BURBERRY」商標之防塵袋2件32仿冒「DIOR」商標之紙盒2件33仿冒「DIOR」商標之口紅2件34仿冒「DIOR」商標之皮包3件35仿冒「DIOR」商標之防塵袋1件36仿冒「PRADA」商標之皮包4件37仿冒「PRADA」商標之防塵袋3件38仿冒「PRADA」商標之紙盒2件39仿冒「LONGCHAMP」商標之皮包2件40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之包包2件41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之防塵袋2件42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之紙盒2件43仿冒「BALENCIAGA」商標之皮包1件44仿冒「CELINE」商標之皮包1件45仿冒「CELINE」商標之防塵袋1件46現金(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