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吳怡慧 被告 顏于傑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顏于傑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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