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63號抗告人 張智傑 (原名 張豐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智傑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行為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與整體刑法目的等情,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6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泛言原裁定酌定之刑期過長,期能撤銷原裁定,另定更低之執行刑云云,係對原審適法裁量之職權,任意指摘,而引用他案謂原裁定定刑較重部分,因個案裁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