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05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被告 唐緯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自辦優惠購屋貸款」、「保障型房貸(保費)」及「圓夢裝潢貸」貸款契約(下合稱系爭貸款契約;分稱系爭購屋貸款契約、系爭保障型房貸契約、系爭圓夢裝潢貸契約)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35、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又原告關於利息與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原係以民國108年3月25日為起算日,嗣改為請求自108年3月26日起算,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2月30日向伊辦理自辦優惠購屋貸款及保障型房貸(保費)貸款並簽立系爭購屋貸款契約、系爭保障型房貸契約,借款金額分別為1400萬元及28萬0839元,借款期間均為103年12月30日起至123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95%計算(被告遲延還款時為週年利率1.69%);被告另於104年1月6日向伊辦理圓夢裝潢貸貸款,並簽立系爭圓夢裝潢貸契約,借款金額為50萬元,借款期間104年1月6日起至124年1月6日止,借款利率以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52%計算(被告遲延還款時為週年利率2.88%)。系爭貸款契約均約定如被告未依約繳款,伊得自應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且被告如未按期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上開借款僅分別繳款至106年3月6日及106年3月30日,尚欠本金各1400萬元、25萬2770元及45萬6610元未清償,伊乃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拍賣抵押物(案列106年度司執字第139670號),惟伊僅獲分配928萬1702元,抵充執行費13萬1355元、利息50萬6125元、違約金8萬4104元及本金856萬0118元後,被告尚欠本金共614萬92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契約、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6萬1885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週年利率│計算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1│543萬9882元│108年3月26日│1.69%│108年3月26日│按左列利率││││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0%計算│├──┼──────┼──────┼────┼──────┼─────┤│2│25萬2770元│108年3月26日│1.69%│108年3月26日│按左列利率││││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0%│├──┼──────┼──────┼────┼──────┼─────┤│3│45萬6611元│108年3月26日│2.88%│108年3月26日│按左列利率││││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0%│├──┼──────┼──────┴────┴──────┴─────┤│合計│614萬9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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