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債權人 黃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庠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利率(如有逾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請依法定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請求)。
貳、依聲請人所提借款契約影本所示借貸本金為伍拾萬元,請陳明請求壹佰萬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計算式請一併列出)
叁、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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