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士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士權於民國96年06月0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35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9955元陳士權自民國10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