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4號債權人璘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永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竣宇 (原名: 楊竣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楊竣宇(原名:楊竣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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