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債權人 施錦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秀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本票提示日為何?如台端係依據合會關係請求,則請求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
二、請求自民國99年7月1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曾秀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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