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巫永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柏樂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