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巫永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柏樂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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