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05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怡仁債務人 李坤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坤城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17日至民國105年3月17日止,依前揭契約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0年3月11日,到期日民國102年5月17日,面額為30萬元整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8.22」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另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雲林縣莿桐鄉○○村○○鄰○○
000號,惟依個人小額信貸申請書所載其實際居住及可送達地址為新北市○○區○○○村○○號,懇請將支付命令寄送新北市○○區○○○村○○號。
三、詎相對人竟於102年5月17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84,0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