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 謝玉暄
張玉雲 謝 張秋香 張誌銘 張寧娟 張雅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英正 上列原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孫珮瑾 律師 鄭藝懷 律師被告 蔡式鈞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貞 律師被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