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0號上訴人 王國鈐 被上訴人 曾穗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80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15,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43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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