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傅宗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市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有之土地(重劃前為臺中市○○區○○段14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整體開發區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參加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重劃會)於民國(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向被告申請核定重劃區公共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書,其中工程書、圖及預算書部分,經被告所屬地政局以100年3月29日以府授地劃一字第1000008883號函轉各該主管機關審核,由被告所屬交通局以100年5月6日中市交規字第1000010666號函回復地政局:「……辦理變更之工程設計書、圖(交通工程部分),同意備查。」又被告所屬建設局則先以100年4月18日中市建土字第1000029486號函提出修正意見後,復以100年6月16日中市建土字第1000048806號函復地政局並通知重劃會:「……修正後之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書,經再審彙整各單位意見修正後原則同意備查……。」經被告審核確定上開公共工程款後,重劃會據此以100年6月17日黎明劃字第0000000號函向被告申請核定計算負擔總計表,經審核及通知重劃會修正後,被告以100年10月5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00186468號函(下稱被告100年10月5日函)復重劃會:「貴會所送修正後『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准予備查,……。」而重劃會依據計算負擔總計表辦理重劃土地分配,以100年11月3日黎明劃字第0000000號公告「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公告期間自100年11月16日起至100年12月16日止,計公告30日。另重劃工程於102年1月7日經被告各工程主管機關同意驗收並完成接管。嗣被告發現該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書、圖及預算書係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經實質審查,應為「核定」處分,被告100年10月5日函誤植「備查」,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以104年1月22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40014452號函(下稱被告104年1月22日系爭函文)更正前揭被告100年10月5日函略以:「……本府審核意見更正為『同意核定』,……說明:……三、依前開規定,本府應就旨揭計算負擔總計表審核後為『核定』之決定,惟本府前述函誤植為『備查』,……」。原告不服被告104年1月22日系爭函文,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內政部以被告104年1月22日系爭函文非屬行政處分為由,於105年3月21日以台內訴字第1050017332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104年1月22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40014452號函(即被告104年1月22日系爭函文)所為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裁判結果將攸關系爭市地重劃業務能否順利實施,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本件業經進行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及為言詞上之陳述,本院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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