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2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林瑚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74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1,273元,及自10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