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2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林瑚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74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1,273元,及自10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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