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64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魏鋒生

王東隆

被告 蘇大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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