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68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睿承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尚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

即訴訟標的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繳

(新臺幣)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4萬5000元

3750元

3750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9200元

1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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