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68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睿承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尚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原告
請求金額
即訴訟標的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繳
(新臺幣)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4萬5000元
3750元
3750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9200元
100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