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0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告 徐彣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75元,及其中新臺幣59,915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47,243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2,672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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