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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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2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中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中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
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撤銷起訴後,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9年度簡字第2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405號被告郭中信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中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軍毒偵字第3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18日起至106年3月17日止。前開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並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軍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53號、105年度簡字第20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3月確定,上開3罪刑,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6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6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9月1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月29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月31日,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前往郭中信上址住處將其帶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於同日20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中信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在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檢察官謝奇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