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黃發支付命令裁定,因債務人姓名不詳,故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所有「彰化縣○○鎮○○○街○號5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到院供查核。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