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複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龍地 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944,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原告前雖繳納925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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