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祭祀公業 江東興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原告與被告 江坤城 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稱訴訟標的,係指當事人以訴或反訴所主張或否認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要求法院加以判決者而言,即訴訟標的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關係。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為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及範圍。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者,為如何之私法上法律關係並其內容及範圍,均應於訴狀表明之,其原因事實,須可與他法律關係相區別,否則其起訴即為不合程式。而其表明方法,因權利或法律關係不同而異,訴訟標的如為債權者,應表明其主體、給付種類、數量、範圍及權利發生之原因事實,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則應明確記載所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金額。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命補正,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租佃爭議調處,並未提出起訴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