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