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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