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財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神明會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交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攜被告本人到庭陳述意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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