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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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27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4年6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被告乃遲至94年6月1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