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4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之民事委任狀、扶助案件資料表、戶籍謄本各1份以為釋明。查本件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離婚,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93、92年度均無所得,於91年度雖有薪資所得,然合計僅22,102元,有本院依職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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