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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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4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22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法官黃呈熹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