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楊于萩
被 告 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93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