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郭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依原告所提出之現金卡貸款
約定書第十條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
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等語,
是兩造合意因本件返還借款事件涉訟時應以原告總行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 職
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