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再抗告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兼 卓承廣 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 (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原再抗告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後,始查明原再抗告人卓承廣已於同年四月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再抗告人侯尚余及母親卓李蔚嫻,有戶籍謄本可稽。因侯尚余及卓李蔚嫻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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