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聲明人 陳星佑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五號),聲明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星佑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二四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惠光霞法官吳三龍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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