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王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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